2026年4月15日
是我国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
“统筹发展和安全,护航‘十五五’新征程”
跟着检察官一起学习身边的
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所确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涵盖为以下十六个领域:
政治安全
国土安全
军事安全
经济安全
文化安全
社会安全
科技安全
网络安全
生态安全
资源安全
核安全
海外利益安全
生物安全
太空安全
极地安全
深海安全
上述十六个安全领域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与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国家安全,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
维护国家安全,绝非空洞口号,
而是全民共践的实际行动。
如发现危害国安线索
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1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