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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质效
时间:2025-12-01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推动健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当前,受相关程序规则不够完善、矫治教育体系不够健全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存在家庭背景评估不到位等问题,亟须将“家庭”作为关键切入点,构建以家庭为核心,政府部门、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多方力量补充救济的“一核多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提升干预矫治实效。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工作存在的不足

  现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路径及方式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家庭背景评估前置性缺位。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可以责令罪错未成年人的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如何进入干预矫治环节缺乏明确规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只是作为干预矫治的辅助性手段,而非干预矫治的参考指标或前置认定因素,家庭背景评估既不是必要的法定程序,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干预前置手段,故实践中较少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工作,存在家庭背景评估前置性缺位情况,且呈现评估主体非专业、内容单一、方式粗糙的特征。

  二是干预矫治方式单一僵化。实践中,干预矫治方式主要为心理咨询、调查走访、观护帮教等,较为单一。对于矫治对象,目前方案往往聚焦整体,针对某一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群体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群体制定。受现实因素限制,相当多的地区未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真正的“一对一”干预矫治,工作呈现模板化特征,难以满足青少年个性化需求和因材施教的现实需要。此外,干预矫治工作并未将家庭因素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多聚焦未成年人本人的前科劣迹、生活习惯、性格特征、在校表现等情况。验收评估环节,矫治对象的家庭环境是否改善、引发违法犯罪的诱因是否仍然存在等情况,尚未成为评估验收的关键参考因素。

  三是社会主体参与度不高。实践中,观护基地主要设置在企业、学校等地,社会力量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干预矫治过程,但观护基地具体的运转程序、进入观护基地的标准、结束观护的评估结果等方面尚缺乏一套完整统一的体系。一些地区政府部门未对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干预矫治工作出台福利性政策,效能优先的企业参与干预矫治积极性较低。专门学校课程设置方面,社会力量进入专门学校提供培训课程的方式尚未得到大规模推广,且目前课程仍集中于传统应试类课程,缺乏特殊群体所需要的实用性,授课效果欠佳。

  完善家庭背景评估机制,彰显家庭核心作用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作为构建以家庭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的起点和基础,家庭教育及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家庭背景调查工作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后续干预矫治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首先,明确评估前置定位。建议将家庭背景评估确立为干预矫治工作的法定前置条件,一方面,全方位掌握矫治对象的成长经历、心理状态,确保后续工作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提升各方重视程度,吸引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其次,健全专业评估主体。罪错未成年人家庭往往存在较特殊的家庭结构或家庭内因,需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建专业化评估团队。评估主体越专业,对分级干预矫治计划制定的指导性越强。再次,兼顾地方差异性。考虑到各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家庭结构、家庭成员文化程度等存在显著差异,评估标准的制定须贴合地方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家庭各要素在评估结果中的权重,确保评估结论对后续矫治具有切实指导意义。最后,推行分级指导模式。联合专业机构制定量化评估量表,从家庭结构、监护能力、教育方式等维度对罪错未成年人家庭进行分类分级,从而开展精准化家庭教育指导。

  优化干预矫治措施,提升精准治理效能

  干预矫治的目标是帮助罪错未成年人矫正偏差行为、重塑健康人格,最终顺利回归社会。为实现这一目标,需从实施机制、评估体系等关键方面入手,推动干预矫治工作从“粗放化”向“精准化”转变,切实提升治理效能。

  首先,开展个性化矫治教育。结合矫治期望、家庭配合度及学校矫治条件,同步调查矫治对象家庭经济情况是否适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和心理需求,将矫治教育的针对性由某一群体聚焦到个人,根据个人特点评估矫治强度、力度及预期效果,据此开展个性化矫治教育。其次,动态调整矫治措施。青少年身心发展具有持续性、动态性特征,矫治措施应在遵循基本大方向、大框架基础上,建立常态化动态调整机制,密切跟踪矫治对象心理特征演变、兴趣爱好变化、新的不良行为倾向,兼顾其家庭环境变化和犯罪诱因消除进度等,及时对矫治措施进行优化调整。再次,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评估体系。矫治结果评估方面,应特别注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各类社会主体的协同作用,构建系统化、整体性的评估体系。应以未成年人个体为出发点,围绕再犯风险、改造可能性等进行综合评价,进而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可信度。在评估参考因素的选取上,既要考量矫治期间未成年人的个人表现、违法事实整改情况,还需立足长远发展,关注其家庭环境、亲子关系改善情况、犯罪诱因消除情况等。

  激活社会主体参与动能,完善多维干预矫治体系

  构建“一核多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矫治体系,重点在于激活社会主体参与矫治活力,通过多方协同弥补家庭资源配置短板,填补家庭功能不足可能导致的成长“空白期”“贫乏期”,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全链条、多元化的矫治支持。

  首先,优化专门学校课程设置,强化矫治实效。例如,2023年L市城区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于盗窃罪、抢劫罪等“获取型犯罪”,涉案未成年人多将赃款用于吃喝玩乐、购买衣物及电子产品等,根源在于其价值观出现偏差,叠加家庭经济支持不足、无法成为适格劳动主体,导致陷入合法收入渠道缺失等现实困境,使其在物质需求无法满足时,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鉴于专门学校就读对象多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尽早开展职业规划与就业培训,是帮助其摆脱家庭资源限制、顺利融入社会的关键。为此,在保障基础文化课教学的前提下,应整合多方资源优化课程设置,增设实用性强的特色课程。一是增设生活指导、职业指导等课程,提升未成年人社会适应能力。二是借鉴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创新探索的“乡村型观护帮教基地”、上海市检察机关创新建立的“乡村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等模式,通过引入农务劳动等课程,以将体力劳动与道德反思相融合的方式进行道德管教。三是增设成本低、见效快的技能培训项目,提供针对矫治对象兴趣爱好的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其就业适应力,从源头降低再犯风险。

  其次,健全社会主体激励机制,促推多维矫治格局形成。在“一核多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下,需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激励及福利转化机制,推动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共治的矫治格局。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可对接收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帮扶、设立观护基地开展收容培训教育的企业,给予针对性政策优惠,激发其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责任的意识和担当。可对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协助失职父母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社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市场主体,给予一定地方性税收优惠,或优化罪错未成年人干预矫治公益项目捐赠支出据实扣除优惠措施,充分激励社会主体参与矫治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干预矫治体系的内生动力与外部救济保障力。

  (作者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第三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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