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该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于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这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该法采用“序言+章”的立法体例,为我们深入理解其法律地位与功能提供了重要的分析视角。
立法结构的法治定位与时代意蕴
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我国采用“序言+章”立法结构的法律,通常具有根本法性质或基础性地位。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颁布之前,采用该体例的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两部基本法属于宪制性法律,规定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这些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均占据重要地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章”的体例,体现了其在民族工作法律体系中的独特价值定位。这一立法技术的运用并非偶然,而是基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极端重要性的深刻考量。
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着眼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等。在立法体例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章”的体例,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凸显了其政治性、原则性、宣示性、导向性,使之旗帜鲜明、主线突出。
三大维度的制度构建与法治框架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5条。在采用序言结构的立法中,序言通常承担阐释立法背景、确立指导思想等重要功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不仅具备上述功能,更具有历史纵深和现实关照。它追溯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从独立解放走向共同现代化的奋斗历程,梳理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历史脉络,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明确宣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为整部法律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石。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以及核心概念和重要原则。其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该章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以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重大部署,重申了民族平等原则,明确规定禁止民族歧视与分裂活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外部干涉,为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聚焦“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从精神、社会和经济三个层面作出了系统性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