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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批发”群里的非法生意
时间:2026-07-23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字号: | |

动物检疫证明是畜禽产品入市流通的“安全通行证”,其开具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该证件非法牟利,严重扰乱畜禽检疫监管秩序,滋生食品安全隐患。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8名涉案人员分三批提起公诉。4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张某、冯某、师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九个月,各并处罚金。6月9日,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判处王某、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各并处罚金;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李某、曲某、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石某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出租车内发现“商机”

  “赚钱还是得有好门路,前几天我给别人跑腿送了几张动物检疫证明,轻松赚了几百元。我跟你说这个生意有搞头……”2021年5月的一天,曲某乘坐出租车时,听到司机石某的电话交谈内容,由此动起了歪心思。等石某挂断电话,曲某主动向石某打听,得知石某认识散猪收购人员李某,李某从各种渠道购买违规开具的动物检疫证明,搭配散户生猪销往各地。

  石某表示,若能打通各个关节,搞成产业链,该“生意”利润可观,可惜他不认识能开证明的人。曲某随即告诉他自己有相关渠道资源,二人当即达成合作共识,约定由石某联系收购证明的下家,曲某负责对接能够进行虚假申报的养殖企业。随后,石某联系了收购动物检疫证明的中介李某,李某毫不犹豫地表示同意入伙。

  曲某找到在某大型养殖公司工作的王某。王某负责企业动物检疫证明申报工作,对开证流程非常熟悉,得知曲某有动物检疫证明的销路后,当即表示愿意合作,并安排下属程某具体对接。

  至此,一条分工明确的黑色产业链正式形成:王某、程某负责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疫所(以下简称“防控所”)虚假申报领取动物检疫证明,李某负责收购散猪并搭配虚假动物检疫证明外销,曲某、石某负责牵线搭桥、对接上下游资源。

  面对“好处费”迷失底线

  入伙后,王某利用工作便利主动对接防控所工作人员,以“行业惯例”为说辞,向张某、冯某、师某许诺,每开具一张动物检疫证明,就支付700元至1100元不等的好处费。面对高额利益诱惑,他们与王某达成了权钱交易默契。

  2021年11月,王某、曲某、李某三人建立群名为“蔬菜批发”的微信群,进行了第一次尝试:王某将申领的耳标交给李某,由李某为散户生猪佩戴、拍摄留存照片,并将运输车辆信息、生猪数量、驾驶员信息等资料发送至微信群,王某则安排程某整合各类资料,连同生猪耳标照片、运输车辆照片以及用养殖公司的生猪血样制作的检测报告一并发给防控所张某等人。张某等3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协检员必须到现场检疫、查看养殖档案和检疫畜群的规定,直接将上述照片、资料上传系统,伪造相关单据,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李某获得证明后,便将收购的散户生猪外销。

  几次交易后,因生猪价格走低,交易暂缓。2024年年底,生猪价格反弹,该团伙交易重启。2025年春节期间,因该团伙大规模集中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异常操作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经查,张某等3人共违规开具动物检疫证明670张,从中收取好处费约36万元。除少部分生猪流入市场外,其余生猪在进入屠宰场后被查获,另外有部分证明尚未使用。

  准确定性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率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程某,而后顺藤摸瓜,锁定了李某、曲某、石某、张某、冯某、师某等人。其中,张某等3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垦利区检察院依法介入,针对案件事实核查、证据收集固定、涉案行为定性、侦查程序规范等重点内容,提出意见。2025年8月至12月,监察机关以冯某、张某、师某涉嫌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移送审查起诉,以王某、程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以李某、王某、程某、曲某、石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张某等3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李某等5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为非法跨区域运送未经检疫的生猪制造条件,造成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王某、程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2025年10月至今年3月,垦利区检察院对上述8人分批提起公诉。同时,针对相关企业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失守现象,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检疫申报材料审核机制,对检疫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内部核查,杜绝虚假申报,共同维护区域动物防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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